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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条例

阅读量:20313 2021-02-19 收藏本文

(2021年1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专委会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和重组

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委会领导机构

专委会活动

专委会评估和财务管理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缩写CCF)专业委员会(英文:Technical Committee,缩写TC)和专业组(英文:Task Force,缩写TF)是根据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并依照相应程序,由CCF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CCF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受CCF直接领导。专业委员会和专业组可统称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或专委。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其所在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格认证、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提升在国家科技活动和国际学术方面的影响力,为专业人士的能力提升提供帮助。专委会坚持学术上的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专委会须遵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除对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有约束力外,对下述分支机构有同样的约束力:

1.以计算技术领域跨专业专家为成员构成的专家委员会(Expert Committee);

2.以推动计算技术在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应用而成立的分会(Branch);

3.以计算技术领域某行业同业人员组成的发展委员会(Development Committee)。

CCF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上述类别分支机构在组织构成方面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细则。<回到顶部>


专委会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和重组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

1.申请。40名及以上相关领域的CCF专业会员可联名提出设立专委会的申请。申请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专委会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CCF专委会覆盖的专业领域重叠等。(申请表见附件一)。

CCF专委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委工委)可直接提出设立新专委会的动议,经CCF秘书长同意后,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设立新专委的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同上。

2.审核。CCF秘书处收到设立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由专委工委审查其设立的必要性,并在2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需要,专委工委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申请,专委工委需告知发起人拒绝的理由。对于专委工委提出的成立动议,由CCF秘书长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3.批准。CCF常务理事会根据拟设立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专委工委对拟设立专委会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设立该专委会。成立专委须得到与会常务理事至少三分之二无记名投票同意,成立之初为专业组,专业组连续两年评估合格,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转为专业委员会。对于特别的情形,如到会常务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二认为可直接成立专业委员会,则可不必先成立专业组。

4.筹备。在CCF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申请后,专委工委成立相应的筹备小组,负责选举专委领导机构。筹备小组由专委工委代表和发起人代表组成,成员3-5人,组长由专委工委代表担任。筹备小组的工作包括:

1)发布消息、接受执行委员的申请。在学会刊物和网站上发布消息,接受会员成为该专业组或专委执行委员的申请。

2)审核执行委员申请资料,确认执行委员资格。执行委员必须是CCF的专业会员,且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工作,原则上应拥有高级职称或相当的资历。

3)根据该领域具体情况,确定首届执行委员规模和组成,包括:人数、企业界执行委员的比例以及同一单位执行委员的人数上限。

5.选举。筹备小组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及《CCF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选举办法》,履行专委领导机构选举中的提名小组和选举小组的职能,选举专委领导机构,选举结果报理事长及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在全体执行委员会议(需全体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下同)上经表决,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向专委工委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申请,经专委工委审查,并经CCF秘书长同意后,报CCF常务理事会审议。专委工委经CCF秘书长同意,也可向CCF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动议。专委的更名和合并须得到与会常务理事至少三分之二无记名投票同意。CCF秘书处需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到被更名或合并的专委会;该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专委工委报CCF常务理事会审议。

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设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或者在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专委会照常运行。

第六条 专委会的撤消或重组

1.专委会在全体执行委员会议上经表决,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向秘书处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动议,经专委工委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