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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CCF科普教育基地材料申报征集的通知

阅读量:0 2025-03-19 收藏本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中国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CCF)为培养公民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兴趣和创新能力,提高公众科学素养,推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特设中国计算机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CCF科普教育基地)

CCF科普教育基地,依托CCF在计算机相关领域的专业优势,致力于开展计算机科学与新兴技术领域的科普活动,是展示计算机相关科技成果与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普及计算机类科技知识、宣传计算机类成就、提高全民计算机文化素养的重要阵地。CCF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教育培训类科普教育基地、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五大类型。

2023年已经发布第一批CCF科普教育基地成员共10个,且这些科普教育基地在CCF科普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开始征集第二批CCF科普教育基地成员,欢迎有科普活动经验、科普活动运营资质的机构或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详情见《CCF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附后)。


  二、申请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至41824:00之前,提交《CCF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及相关单位简介材料至pop.sci@ccf.org.cn.

     CCF科普基地申报表2025

  三、联系方式

   CCF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电话:18515230996

  邮箱:pop.sci@ccf.org.cn

CCF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中国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CCF)为培养公民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兴趣和创新能力,提高公众科学素养,推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CCF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议、命名、指导建设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CCF科普教育基地依托CCF在计算机相关领域的专业优势,致力于开展计算机科学与新兴技术领域的科普活动,是展示计算机相关科技成果与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普及计算机类科技知识、宣传计算机类成就、提高全民计算机文化素养的重要阵地。CCF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教育培训类科普教育基地、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五大类型。

第四条   CCF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CCF科普工委)将为CCF科普教育基地提供服务支持,包括讲师团队巡讲,组织会员参观科普教育基地,并在CCF官方渠道宣传相关科普设施,提高科普基地的知名度,并促进更长期的合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CCF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有计算机技术相关的科普展示场馆,拥有开展相关科普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三)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四)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具有年度计算机科普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六)具有固定的有关计算机科学技术特色科普活动;

(七)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八)具备策划、创作、开发计算机和信息科技科普宣传作品的能力;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九)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设施。

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备开展计算机科学技术科普活动条件的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计算机和信息科技科普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二)展示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三)具有稳定的计算机科学技术科普专兼职队伍,包括讲解员、导游等人员,并定期对相关科普人员进行培训;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具备接待大型团体参观的能力

(五)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学校、基层单位等举办计算机科普巡展等活动。

第七条   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从事芯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计算机科技相关企业。申报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重点展示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成果;

(三)建有固定计算机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四)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具备年接待公众1000人次以上的能力;

(五)配备2名以上专职计算机科普人员;

(六)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第八条   科研院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相关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申报科研院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重点展示在计算机基础教育成果或计算机相关技术前沿突破等

(二)建有室内计算机相关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三)具有用于公众开展计算机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场所;

(四)定期开展接待公众参观,举办计算机科普活动;

(五)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具备年接待公众1000人次以上的能力

第九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实施计算机基础教育和培训相关的单位,包括中小学、实践基地等。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计算机特色;

(二)建有固定计算机相关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

(三)教学大纲设有计算机相关教育板块,配备计算机相关教材,传授的计算机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四)拥有2名以上从事计算机相关科普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五)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具备年教育或培训学生2000人次以上的能力

第十条 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计算机科普和教育特色,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是公众获取计算机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申报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专门从事计算机类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

(四)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10%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少年宫、科技馆、展览馆、艺术馆、科技企业等,均可自愿申请或经专家推荐成为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CCF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     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场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材料;

4.     科普所用设施设备的图文介绍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受理:由申请单位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CCF科普工委审核。

第四章   评议与命名

第十四条   CCF科普工委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的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评议程序分为会议评议和现场评议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评议。

第十六条   会议评议内容包括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现场评议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通过评议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场所,由CCF科普工委授予“CCF试点/示范科普教育基地”,产生示范效应,在第二年正式转为“CCF科普教育基地”。从第二年以后,评选均可直接为“CCF科普教育基地”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已授牌的科普教育基地应发挥自身特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严格按照CCF科普工委核定的工作范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自觉维护CCF的科普工作声誉。

第二十条   已授牌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配合CCF相关科学普及工作建议,制定适合本基地的工作计划,并妥善执行,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积极参与计算机和信息科技类科普讲解、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普日等期间积极开展计算机相关线上线下科普活动。

(二)积极组织科普工作人员参加由CCF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

(三)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四)在所在地区积极宣传科普教育工作,拓展服务影响力,积极发展CCF会员。

(五)建设并维护科普教育环境,开发并完善相关课程、教材、 图书等。

第二十一条   已授牌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按要求及时向CCF提交上一年度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教育基地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CCF对已授牌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授牌为CCF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三条  已授牌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CCF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四)不遵守CCF相关管理要求的;

(五)发生其他有损CCF科普教育基地和CCF荣誉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CCF秘书长会议批准后生效,由CCF科普工委负责解释。